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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南瓯塑业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482
       中国品质新闻网讯6月11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国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南瓯塑业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66号)。
 
  中华国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66号
 
  当事人:上海南瓯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顺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钱颂春
 
  海关代码:3119966997
 
  当事人拜托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普通贸易项下1、聚丙烯膜,次级料3740千克,申报费用C&F26928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3920209090;2、TPU膜,次级料19770千克,申报费用C&F181884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3920999090。进口关税率均为6.5%,增值税率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14679。
 
  经判定,实际两项货品均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料。经计核,犯罪货品代价算计国民币152072.8元。
 
  上述事实业已组成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纪录单、上海收支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验技术中心判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盘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环境分析等为证。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固体废料玷污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国民币13000元。
 
  当事人该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推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平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大概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告状。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过期不推行处罚决定又不请求复议大概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大概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请求国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